拍卖公告
定于2021年12月 11 日 14 时,在元通拍卖平台(http://ytpai.com)对以下标的,以网络形式公开拍卖。
一、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的以下债权,本金合计43366587.62元,利息合计29774123.0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元) |
|
担保方式 |
1 |
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 |
17,975,700.77 |
7,801,583.10 |
保证+抵押 |
2 |
义乌市宏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7,592,319.00 |
3,311,064.35 |
保证 |
3 |
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229,100.00 |
3,438,817.80 |
保证 |
4 |
义乌市伊斯顿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
15,569,467.85 |
15,222,657.83 |
保证 |
合计 |
43,366,587.62 |
29,774,123.08 |
|
注:
1、有保留价增加拍卖,起拍价为925万元。
2、上述不良贷款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二、标的展示、报名时间及地点:
自公告日至拍卖前一日15:00止,杭州市康丰路8号。
三、报名手续:
1、竞买人(网络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意竞买者请在元通拍卖平台(https://ytpai.com)先进行账户注册;
3、竞买人须缴纳100万元保证金,请汇款至如下账户(注明“债权拍卖保证金”)。
户名: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331066160018150110715
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4、竞买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于报名期间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开通竞买权限方有资格参拍。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先生 13758221583,0571-88398395
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 月 4日
拍卖规则
一、为规范竞买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场拍卖标的为:委托人委托拍卖的对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宏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伊斯顿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共4户债权,本金合计43366587.62元,利息合计29774123.0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详见拍卖清单。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竞买人(网络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须按照拍卖公告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方有资格参拍。
四、参加竞买者应依据拍卖公告规定时间登录进入元通拍卖平台(http:/ytpai.com)参与竞买,如因竞买人原因未准时参与网络拍卖或因网络系统不稳定所造成的损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风险提示:
1、标的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竞买成功所有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及委托人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本公司为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2、买受人自行办理债权资产转让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变更、更名过户(包括多次更名)等相关手续及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并缴纳。
3、《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介绍》等相关文件已在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委托人及拍卖人已就前述标的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转让协议》以现场或邮寄方式签署,买受人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
七、买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的佣金为成交价的1%。买受人需在成交后28日内支付拍卖佣金及成交价款(保证金可冲抵)到我公司账户。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
八、买受人违约的,其保证金归拍卖人所有,本公司及委托人有权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竞买不成功,竞买保证金自拍卖结束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原路退还到竞买人账户,不计利息。
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报名参与竞买即表明接受以上内容。
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 4 日
债 权 转 让 协 议(模板)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地: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地:
鉴于:
1.甲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机构,依法有权处置本协议1.1款约定的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具体以本协议附件《标的资产清单》为准)。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标的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标的资产:指截至基准日甲方有权处置的对本协议附件《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义务人的主债权、从权利和甲方在债权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在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资产均处在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阶段,且案件执行程序未终结。
1.2 其他相关权益:指基准日前,甲方及/或相关第三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资产清单》中部分或全部义务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法定的权利转移程序,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义务人的债权,将从原始的主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1.3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账面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下同)余额的截止日,系本合同签订日。
1.4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付讫标的资产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5 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权利转移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1.6 交割期:指自权利转移日(含当日)起至各方完成标的资产债权文件交割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本协议第4.2款确定的交割时间。
1.7 债权文件:指与《标的资产清单》中列示的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或文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内部决议或批准文件、他项权证、催收凭证、抵债协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甲方并不保证上述债权文件的复印件均有原件。
1.8原债权人:指标的资产最初的权利人及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的前手转让方。
1.9 义务人:指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对标的债权具有现实或潜在清偿义务的相关主体及其他义务承继人。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权行使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等。
1.11 服务协议:系指甲方为实现标的资产的清收而与法律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1.12 各方:系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的共同称谓,包括各自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转让
2.1 标的资产金额
截至基准日,全部标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为:本金余额人民币【】(小写:【】元),利息人民币【】(小写:【】元)(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6日)。具体单户标的资产的账面金额详见本协议附件《标的资产清单》。
2.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资产。权利转移日前,标的资产仍归甲方所有。自权利转移日起,甲方将标的资产转让予乙方,乙方自此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损失、瑕疵、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本协议第2.2款项下所述及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不以各方实际完成有关资产或债权文件的交割为前提。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付款安排
3.1 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向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该竞买保证金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化为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的交纳、管存、转化、退还均不计利息。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划扣保证金弥补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如根据本协议,存在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及/或乙方承担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
3.3 双方确认,乙方向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之保证金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等额转化为标的转让价款一部分,在拍卖成交后28日内(即2022年1月7日之前)由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4乙方应于自拍卖成交后【28】日内(即2022年1月7日之前)将标的资产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中:
账户名称:【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第四条 标的资产债权文件的交割
4.1 交割的前提条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各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并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
(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付讫全部转让价款。
4.2 交割时间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付讫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4.3 甲方应当将债权文件交割的时间和地点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割手续,但最晚不得迟于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期限。在办理交割手续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递交负责接收债权文件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不递交或延迟递交前述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交割债权文件。各方亦可就标的资产债权文件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另行进行协商和确定。
4.4 甲方与乙方应当逐户清点和核对债权文件,共同编制和签署确认债权文件交割清单。债权文件交割清单签署确认后,各自留存原件壹份,并由甲方向乙方交付债权文件。
4.5 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不包括下列文件:
(1)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甲方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
(2)甲方在乙方付讫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资产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但甲方应当对这些文件或相应情况进行说明。
4.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甲方移交的债权文件。乙方拒绝接收的,甲方可以选择向乙方邮寄或留置送达债权文件。
4.7乙方自行承担因债权文件交割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因乙方拒绝接收债权文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因乙方拒绝接收债权文件,甲方因此选择邮寄或留置送达债权文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因乙方延迟递交负责接收债权文件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不配合导致债权文件延迟交割或无法交割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第五条 标的资产的管理与费用承担
5.1 自基准日起,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资产而收回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归乙方所有。
5.2 过渡期内,甲方负责对标的资产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但甲方应及时提示乙方在期限内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如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过渡期满后,标的资产由乙方自行管理、处置和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3 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需要乙方配合和协助的,乙方应及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5.4 本协议第5.1款述及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已经垫付的,甲方可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回收现金或回收现金少于垫付费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或费用差额。
5.5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第5.1款述及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发生于基准日之前,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就标的资产催收、诉讼、处置等过程中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即使法律规定或与其他第三方有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
(2)标的资产中非现金资产(如有)的应付未付物业费、管理费;
(3)本协议中,其他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予以必要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6.1 自权利转移日起【】日内,各方应通过发出联合书面通知并在全国或当地有影响力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的方式通知义务人债权转让事项。
6.2 如义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仍对甲方作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偿付,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予以处理:
(1)指示义务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收到偿付款项后【】日内转交给乙方,不计利息;
第七条 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破产债权人等的变更
自权利转移日起,乙方如需对标的资产相关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破产债权人等进行变更,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能否成功变更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及时提出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变更登记
8.1 自权利转移日起,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以及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移交,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或移交手续的费用。如需要甲方配合和协助的,甲方应及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2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如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将非现金资产由原权利方(以基准日当日的登记状态为准)按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依序、逐次变更至乙方名下的所有相关税费。
8.3 对于本协议第8.1款和第8.2款述及的登记变更或移交手续,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能否成功办理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服务协议的变更
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无条件承继甲方与相关法律中介机构签署的仍在委托代理期限内的服务协议(具体以交割的标的资产债权文件为准)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与相关法律中介机构继续按照原服务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如乙方拟变更、终止或解除原服务协议,应自行与相关法律中介机构协商,并确保相关法律中介机构不会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进行追索。因变更、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相关法律中介机构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进行追索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且包括但不限于解约金、赔偿金、服务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十条 风险提示
就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向乙方郑重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10.1 甲方系按照基准日标的资产金额及本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资产的权利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资产,基准日的标的资产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债权本金、利息,本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资产的权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资产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且上述现状在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0.2 本协议第2.1款及附件《标的资产清单》中述及之标的资产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基准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其与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金额及/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标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1)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可能存在死亡、失踪、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3)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4)主从债权文件仅为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主从债权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5)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6)抵债资产无法过户;
(7)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第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1.1 共同陈述和保证
各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
11.2 甲方声明和保证
11.2.1 标的资产系甲方合法取得,已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标的资产项下的主债权、从权利和甲方在债权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资产均处在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阶段,且案件执行程序未终结。
11.2.2 甲方有权处置标的资产,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11.2.3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某些手续,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正式文件资料。
11.2.4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资产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11.2.5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对本协议项下的款项主张抵销。
11.3 乙方声明和保证
11.3.1 乙方确认,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资质、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标的资产。
11.3.2 乙方确认,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逐户、独立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财务方面),完全知晓、理解和无保留的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十条述及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乙方已知并完全理解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就标的资产的任何答复、说明和解释,无论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不具有约束力,不构成承诺。
11.3.3 乙方确认,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资产,系其在本协议第11.3.2项所述及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金额、义务人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义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标的资产可回收性等影响标的资产价值的一切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独立、审慎的商业判断。
11.3.4 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中与风险和责任相关的全部条款,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乙方系在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完全理解其准确含义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1.3.5 乙方承诺,其依本协议须支付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和获得途径合法。
11.3.6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标的资产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资产,未经同意不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1.3.7 乙方承诺,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某些手续,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正式文件资料。
11.3.8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资产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在转让前就标的资产而向义务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自觉接受该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自愿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确保相关方不会因此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致使甲方须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1.3.9 乙方保证,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损害、解除或妥协的行为,或作出任何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
11.3.10 乙方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受让标的资产后,无论义务人的主体法律状态发生何种变化、义务人现时及将来有无偿付能力、以及无论不可抗力的发生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如何变化等情况影响标的债权的处置及处置所得,乙方均不会因任何原因就其中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进行追索,即使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允许其行使该权利。同时,乙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或资产接收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就本协议标的资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进行追索。
11.3.11 乙方同意,如出现本协议第10.6款优先购买权人就标的资产行使权利的情形,且甲方已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及/或各方已完成标的资产债权文件交割手续的,乙方将及时将标的资产及债权文件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的状态返还给甲方。甲方向优先购买权人处置标的资产后从优先购买权人处获得的价款(如有,且需扣除处置相关费用,不计利息),将于【】日内返还乙方。收到甲方返还价款后,乙方不再就该事项的价款返还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亦不会对甲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11.3.12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本协议项下的款项主张抵销。
11.3.13 乙方确认,标的资产所隐含的瑕疵、风险、回收的困难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已经在转让价款的折扣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乙方签署本协议即意味着同意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或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亦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任何减少、调整、退还、替换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请求及其他类似请求。
11.3.14 乙方承诺,标的资产债权文件移交后,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债权文件的,乙方予以配合安排。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保密信息
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关于标的资产和相对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资料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协议其他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12.2 保密义务人
各方一致同意,本条述及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与各方有关的任何公司、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为履行本协议而雇佣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12.3 保密协议的延续
各方一致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各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或受让方出具的保密承诺书均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各方仍应各自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12.4 保密期限
各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1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保证、声明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但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支付、未完全支付、迟延支付等情况,甲方有权选择:
(1)单方解除本协议,标的资产不发生转让,甲方有权单方面将标的资产另行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此种情况下,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已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
(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逾期一日支付其应付未付转让价款的【】%/年。
13.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证、声明、承诺或其他义务的,导致甲方依照生效的法院裁决、仲裁裁决、政府命令、或者其他有约束力的指示对乙方或者第三方进行了支付、赔偿,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赔偿的款项及赔偿本协议第13.1款述及的其他相关费用。
13.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1.3.11条的约定,受让标的资产后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进行追索,或乙方与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资产接收协议中没有约定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就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资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全部转让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追索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及本协议第13.1款述及的其他相关费用。
13.5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5.4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已垫付费用的,除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其应付未付款项的【】%/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6 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交或EMS邮寄的方式送达。专人送交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即视为送达;以EMS邮寄的方式按本协议第14.2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受送达人签收或EMS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而无论受送达方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协议或文件。
14.2 以下地址为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或文件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或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如给甲方,发至:
甲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如给乙方,发至:
乙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14.3 一方如需变更本协议第14.2款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及时向本协议其他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约定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只要该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承诺、条件或约定未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则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有效的、可执行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15.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据此确定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5.3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如标的资产为多户资产,本协议签订后,各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分别签订分户转让协议。分户转让协议可以由双方下属分支机构签署,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5.5 分户转让协议或另有其他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对各方的分支机构均有约束力。
15.6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7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正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8 本协议签订地为【】。
附件:《标的资产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标的资产清单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
债权人 |
本金(元) |
利息(元,计算至18.11.16日) |
担保方式 |
保证人 |
担保金额 |
抵押物 |
判决书案号 |
执行书案号 |
1 |
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 |
17,975,700.77 |
7,801,583.10 |
保证+抵押 |
义乌市九联漂染厂 |
1.2013.10.8-2015.10.7,陈洪兴、樊荷娟,2800万。 |
|
(2016)浙0782民初第16055号(此案号为义乌法院一审案号, |
|
2 |
义乌市宏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7,592,319.00 |
3,311,064.35 |
保证 |
义乌市德冠博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德冠博隆,700万。 |
|
(2016)浙0782民初第15414号 |
(2017)浙0782执12162号 |
3 |
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229,100.00 |
3,438,817.80 |
保证 |
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 |
1.浙江华隆,995万。 |
|
(2017)浙0782民初第12981号 |
(2018)浙0782执1106号 |
4 |
义乌市伊斯顿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
15,569,467.85 |
15,222,657.83 |
保证 |
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 |
1.2015.6.25-2017.6.24,浙江中佳,3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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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第15415号 |
(2017)浙0782执12109号 |
合计 |
43,366,587.62 |
29,774,1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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